研究药物:Ixekizumab注射剂(Ⅲ期)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Ixekizumab注射液VS安慰剂)
试验题目:Ixekizumab(LY)治疗放射学阳性中轴型脊柱关节炎患者16周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及长期扩展研究
适应症:中轴型脊柱关节炎
申办方:美国礼来亚洲公司上海代表处
入选标准1、年龄:≥18岁至最大年龄。2、根据mNY标准确诊r-axSpA,中心读片确定骶髂关节炎影像学改变: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4级。且根据ASAS标准,≥1个脊柱关节炎特征。3、慢性背痛史大于等于3个月,起病年龄小于45岁。4、筛选时和基线时有活动性r-axSpA(BASDAI大于等于4),NRS量表总体背痛评分≥4。5、生物制剂初治或既往接受过至少1种,但不超过2种TNF抑制剂治疗。TNF抑制剂经治患者必须既往曾因为不耐受或反应不佳终止至少1种TNF抑制剂治疗且基线CRP升高。6、必须经研究者确定对至少2种在治疗剂量范围内的NSAIDs治疗(总共治疗至少4周)反应不佳,或有不耐受NSAID的历史。7、在筛选前有至少12周的既往r-axSpA治疗史。既往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NSAID和TNF抑制剂治疗。8、如果正在接受NSAIDs或环氧合酶-2(COX-2)抑制剂治疗,剂量必须在基线随机分组前保持稳定至少2周。9、筛选时年龄大于等于18岁的非卧床男性或女性患者。10、必须同意采取一种可靠的避孕措施。11、已经被给与经礼来公司或其指定者,以及管理研究中心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伦理审查委员会(ERB)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1、根据颈椎和腰椎的侧位X线片,当地评估确定脊柱完全强直。2、有其他全身性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狼疮、血管炎或RA),或其他慢性疼痛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纤维肌痛)可能混淆Ixekizumab治疗获益评价。3、患有活动性Crohn病(CD)或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UC)。4、在基线随机分组前4周内有活动性前葡萄膜炎证据(急性发作)。5、患有淋巴增生性疾病,或在基线随机分组前5年内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病史或淋巴增生性疾病体征或症状;或者,患有活动性恶性疾病,或在基线随机分组前5年内有恶性疾病病史。6、有体液潴留、心肌梗死(MI)、失代偿性心力衰竭病史,或在基线随机分组前12周内有新发缺血性心脏病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严重心脏病的证据。7、筛选时有严重、未控制的心脑血管事件(例如不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性动脉高血压、中重度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IV级]或脑血管意外),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研究,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或者干扰数据的解释。8、筛选时合并任何呼吸系统、肝脏、肾脏、胃肠道、内分泌系统、血液系统疾病,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研究,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或者干扰数据的解释。9、筛选时有任何神经系统或神经精神疾病,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或者干扰数据的解释。10、有严重、未控制的神经精神疾病;近期有自杀企图史(筛选访视[访视1]前30天内以及筛选访视[访视1]至基线随机分组[访视2]期间的任何时间);或筛选或基线随机分组时抑郁症状快速检查-16项自评量表(QIDS-SR16)第12项(死亡或自杀念头)评分为3分;或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有自杀风险。11、有脱髓鞘疾病或相关个人史或家族史(一级亲属)。12、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1)在基线随机分组前12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例如肺炎、蜂窝织炎);因感染住院;或接受过静脉(IV)抗生素治疗感染。2)或在基线随机分组前24周内发生过严重骨或关节感染;3)或曾发生过:人工关节感染;有在免疫受损宿主中发生率增加的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卡氏肺孢子虫肺炎、症状性组织胞浆菌病或球孢子菌病)13、已知有免疫缺陷或免疫系统功能受损,参与本研究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14、在基线随机分组前12周内患有带状疱疹或其他任何有临床表现的水痘-带状疱疹病*感染。15、在基线随机分组前4周内有其他任何活动性感染或近期感染,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16、已知对橡胶或乳胶过敏。17、已知对任何生物治疗药物有过敏或超敏反应,会给参与本研究的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18、关节在基线随机分组前8周内接受过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评估的手术治疗,或需要在试验的前16周内对关节进行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评估的手术治疗。19、在基线随机分组前8周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或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研究者与礼来公司或其指定者协商后认为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20、在基线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cDMARD和/或其他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金制剂、环孢素、硫唑嘌呤、氨苯砜、6-巯嘌呤、吗替麦考酚酯或其他任何免疫抑制剂。例外:允许使用甲氨蝶呤(口服或胃肠外给药,≤25mg/周)、柳氮磺吡啶(≤3g/日)或羟氯喹(≤mg/日),前提是剂量在基线随机分组前保持稳定至少4周。且不得与其他cDMARDs合用。21、使用口服皮质类固醇,剂量大于10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22、既往接受过或目前正在接受生物制剂或其他免疫调节剂治疗,包括试验用药品(包括但不限于Janus激酶(JAK)抑制剂,IL-1、IL-6、IL-23、IL-17(包括Ixekizumab)、IL-17R、T细胞或B细胞靶向治疗)。23、当前已入选或在筛选前30天内或最后一次给予的药物的至少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或终止涉及试验用药品或者药物或器械核准标示外使用的临床试验。24、当前已入选涉及试验用药品的其他任何临床试验,或入选认为与本研究无科学或医学相容性的其他任何类型的医学研究。25、目前正在接受或在基线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曾接受地诺单抗治疗。26、在基线随机分组前6周内接受过任何注射糖皮质激素(关节内、肌肉、静脉注射),或预计将在研究的双盲治疗期(第2阶段)期间接受注射糖皮质激素。27、使用平均日剂量大于30mg/日吗啡或等效剂量的其他阿片类镇痛药的任何阿片类镇痛药,或在基线随机分组前6周内使用各种剂量的任何阿片类镇痛药。疼痛可能干扰MRI检查的患者除外:由研究者决定患者是否可以在MRI检查当天接受≤30mg吗啡或等效剂量的其他阿片类镇痛药预防明显疼痛。28、在基线随机分组前12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过程中或完成本研究的治疗后12周内接种活疫苗,或在基线随机分组前12周内参与过疫苗临床研究。由研究者审核患者的疫苗接种状况,遵照当地关于成人灭活疫苗接种的指南要求,在治疗前预防感染性疾病。29、在基线随机分组前12个月内接种过卡介苗(BCG),或计划在研究过程中或完成本研究的治疗后12个月内接种BCG。30、基线随机分组时体温大于等于38℃(.5℉)。31、怀疑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感染或有相关证据32、人免疫缺陷病*(HIV)血清学检查结果呈阳性:即人免疫缺陷病*抗体(HIVAb)呈阳性。33、乙型肝炎病*(HBV)检查结果呈阳性或有相关证据:1)乙肝表面抗原阳性(BsAg+)或2)乙肝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HBVDNA阳性。34、丙型肝炎病*(HCV)检测结果呈阳性或有相关证据。丙型肝炎病*检测结果呈阳性指:1)丙肝抗体阳性(anti–HCVAb)且2)丙型肝炎病*确证试验(例如丙型肝炎病*聚合酶链反应)结果呈阳性。35、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如果参与研究,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36、有MRI检查禁忌症(例如幽闭恐惧症患者、带有心脏起搏器者、带有动脉瘤夹者、有眼内金属异物者)。37、筛选时,中性粒细胞计数个细胞/μL(小于1.50×/μL或小于1.50GI/L)。38、筛选时,淋巴细胞计数小于个细胞/μL(小于0.80×/μL或小于0.80GI/L)。39、筛选时,血小板计数小于,个细胞/μL(小于×/μL或小于GI/L)。40、筛选时,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大于2.5倍正常值上限(2.5xULN)。41、筛选时,白细胞总数(WBC)小于3个细胞/μL(小于3.00×/μL或小于3.00GI/L)。42、筛选时,男性患者的血红蛋白小于8.5g/dL(85.0g/L),女性患者小于8.0g/dL(80g/L)。43、筛选时有其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超出该人群的正常参考值范围,且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44、在筛选前4周内,献血大于mL,或者计划在本研究过程中献血。45、哺乳期女性。46、直接隶属于本研究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和/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包括亲生或合法收养)。47、礼来公司员工或其指定者,或本研究涉及的第三方组织的员工。48、不愿意或不能按照数据采集设备的使用方法直接记录患者的数据。49、研究者认为妨碍患者依从研究方案和完成研究的其他任何状况。研究中心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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