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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8 1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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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医生朋友前段时间被病人家属给打了,捶了两拳,踹了一脚。毕竟还是书生文弱,当时就奔墙角去了,眼镜也飞了。

事情的起因倒是很简单,就是在病情告知的时候,家属拒绝诊疗但又拒绝签字。我那朋友也很为难呀,不积极治疗万一造成后果又不堪设想。按规定还汇报了上级医生和行*领导。

按理说这样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也并非万无一失。为防万一,他掏出手机来给病情告知的过程录了音。按理说这种做法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病人家属不干了,感觉被录了音就留下了拒绝诊疗的证据,于是恼羞成怒,就把他给打了。

这句话说得真好:“我又不是医生,看病的事干嘛要问我?”听起来还挺有道理的。可那命是你们家的,连你们自己都不敢承担风险,想要谁来替你们承担?

医生遇到一些危重病人或是重大手术或是诊疗可能会致死致残的,常常会须要找病人或家属谈话。一来是说明病情及严重程度,二来是一些关于诊疗上的事情需要病人或家属的同意。

完整来说,这叫作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病人及家属的权利,与生命有关,也与金钱有关。这是正面的,也是受到广大病人及家属欢迎的。

但权利与义务往往都是伴随存在的。享有知情同意权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须要承担相应诊疗所带来的风险。这是负面的,往往就会受到病人或家属质疑或责难。

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还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本来都是没有争议的事情,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纠纷不断。普遍存在对知情同意权的误解,认为说不了解医学的病人和家属能决定什么诊疗。这是只看到了责任的那一面,却忘了这是一种权利。医生没有这种权利,自然也没有责任来替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些家属对于拒绝诊疗的签字很排斥,可见心里对于拒绝诊疗也是感觉很不妥的,怕今后被其它亲友说是不人道没人性。也有不少家属认为谁签了字将来可能就要去出钱,因此常常出现家属越多越没人签字的场景。在这些情况下,医院和医生都可能成为首选的背锅侠。

那句话说得也很好:“我又不是医生,我怎么知道病会这么重?”

对啊,人家又不是医生,怎么知道病会这么重?所以知情同意书这种东西就是干这个用的,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医生只是替你看病的,不是扛责任用的。

命是谁的那么谁的责任最大,小孩是谁的那么谁的责任也最大,病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就是家属的责任最大。这个责任不是想躲就能躲得了的,哪怕主观意愿上想逃避责任,客观上也逃避不了。

尽管如此,那些想要逃避责任的人总是努力地寻找冤大头,想减轻自己的愧疚感找个替罪羊罢了。虽然冤大头也没那么好找,但总是有的。最常见的就是利用他人的善意与良心,甚至拿至亲好友开刀。

前段时间,我聊过一位儿科医生朋友赔了两万块钱的事。当时他感觉很冤,于是打电话跟我抱怨。之所以感觉特别冤就是因为对方是他多年的好友。

由于小孩眼睛发红,对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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