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怎么管起劳动工资来了
10月27日中午,在沈阳车站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一家工程单位的负责人将20余万元工程款,交到了10余名农民工的手中。(11月1日《工人》)
沈阳车站派出所民警帮助农民工朋友追讨欠薪,办的是大好事,是他们执*为民的表现。不过,稍一揣摩,又有些非夷所思。查处劳动用工领域中的违规行为,是劳动部门的职责。拖欠工资问题,必须由劳动部门依法查处,怎么公安民警监督起来了,而且是铁路公安机关。
而且,“针对工程收尾期间易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情况,沈阳铁路公安机关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首先,在秋季工程即将结束时,他们向劳资双方致信,提醒再次审核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争议,要依法依规反映诉求;等等”,就此报道来看,沈阳铁路公安机关行使劳动执法权并非是偶发的个例,而是“工作常态”。《劳动法》授权予劳动部门的职能,公安机关怎么揽去了?尽管为农民工索讨欠薪是大好事,不过,办好事也不可以违反法规程序,大家胡乱伸手,那样岂不是乱套了?何谈法治?
可能有人会说,去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恶意欠薪入罪,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将其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然恶意欠薪已经入罪,那公安机关直接插手处理有什么不妥呢?即便是这样,公安机关也不能直接插手,因为该项罪名是否成立有若干前置条款,其中重要一条就是“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也就是说,是否属于恶意欠薪行为,要先经过劳动部门查处确认和移交之后,公安机关才可以接手处理。
再者,根据《警察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民警不可以直接插手一般的经济矛盾、劳动工资等民事纠纷。虽然各地相关部门在组织帮助农民工讨薪的联合行动中,都有公安机关参与,要知道,那都是由当地劳动部门牵头或授权的。没有劳动部门的授权,其他任何行*执法部门都无权直接查处劳动工资争议纠纷。
综上所述,沈阳铁路公安机关直接插手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虽然是在做好事,但也属不妥,没必要抢劳动部门的功。如果人们不是害怕你们警察手里的“关人权”,你们的下场会跟卫生防疫执法队员查交通违章一样,自找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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